建筑、生活、餐厨垃圾如何处置?
日期:2024-05-18 11:00:04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登录入口
随着市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我县大部分市民都能定时将生活垃圾投入环卫部门设置的垃圾箱,但也有少数市民存在生活垃圾乱丢、建筑垃圾乱撒、餐厨垃圾乱倒现象,与我县省级文明县城称号格格不入。请问,法律和法规对这方面有何规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生活垃圾乱丢、建筑垃圾乱撒、餐厨垃圾乱倒现象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规定: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城市环境卫生品质衡量准则,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对在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能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和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制定并予公告。
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收集、清扫、运输生活垃圾,应当坚持便民原则,做到及时清运。
第二十八条规定: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处置。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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